法哲學筆記 - 《「終審權」》

 司法的「終審權」是國家主權的象徵。在香港發生的對「逃犯條例」立法所引起的「反送中」抗争,所爭執的焦點,就是司法的「終審權」能否被留在香港? 

雖然,依據「香港基本法」,香港可以在「一國兩制」的中國承諾下保有司法的「終審權」;那麼,如果中國信守承锘,則當前根本不應該為此而發生巨大的抗爭。

可見,中國的帝國主義領域野心和對「大一統」史觀的歷史意志,加上言而無信的政治愚笨手段,給自己製造愚蠢的問題。這也反映著「極權國家」自身所信仰的「國家神學」已經自證是歷史的虛無主義,以不可思議的愚蠢議題自我走向自毁。

中國自己推出「一國兩制」,本質上,是對自身建國以來所奉行的「極權專制」和「公有制」為主的「社會主義」没有信心和自卑;於是以欺罔的「一國兩制」自欺欺人。

中國與香港,既然「一國」,何必「兩制」?反之,既然「兩制」,何來「一國」?水與火本不相容,遲早必有強權壓倒弱者;而弱者為求呼吸空間,也只能拚死反抗。

從歷史的辯證規律去理解,中國虛無的「國家神學」將無以為繼,「皇權帝國」的崩潰是可以期待的。「皇權中國」已出現「末代天皇」矣!

香港司法的「終審權」若最後被中國剝奪,意義上,代表「英治時期」的法治遺產,包括法的「恆定價值」和秩序將被中國的「皇權法」所破壞,資本主義制度的核心價值「私有財產權」也將陷於不保。

中國既然已回到「皇權黑洞」裡,黨大於法,等於「無法」的黑暗,一切的價值秩序都是不可確定的。「英治時期」行之於香港的「普通法系」,承續「羅馬法」文明的核心價值,在於「無罪推定」;以「拉丁文」強調的法義,“Nemo praesumitur malus nisi probetur”,除非有證據,否則不得被推定有罪。 

與此相反,「皇權法」的中國,既然形同「無法」,則「靠關係,想辦法」的卑微和奴性盛行,而且必須自證自己無罪,還未必能無事。

「自由」是一切價值的基礎;「拉丁文」的“O dulce nomen libertatis !”,即是歌頌:‘’啊!自由,多麼甜美的話語!‘’;只有捍衛自由,才能守住自己的一切選擇。

「自由」,必須以「法治」來鞏固;司法的「終審權」正是最後的防線;這也是許多香港人必須勇敢走上街頭抵抗不義強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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