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 《冠名以「台灣總統」》

總統,經由台灣公民選出,代表國家和其人民;在國外被接待的地主國和其人民稱呼「台灣總統」,這是合乎「選票之所在,代表之所出」的民意基礎。

流亡而遷佔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為了其遷佔台灣的合法性和正當性而移用一部虛構代表其憲法生成的土地和人民的「中華民國憲法」;甚至存在過拒絕定期改選的「萬年國會」。

怪異者,台灣未被依國際法和二戰後的和平秩序安排,參與「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簡言之,在生成之地中國所出現的「中華民國」,在其首都南京被叛亂勢力奪佔後,國號已被叛亂者另建新國,並且冠以新的國名;只剩政府流亡遷佔到屬於盟軍「戰爭法域」的台灣。

俺研讀公法學時,修讀拉丁文得其法諺中的法智:"人不可交易非其所有之權利與物件"。米國人的早期移民為清教徒,重視誠信、勤勉和感恩。

米國政治家在面對台灣議題時,尤其接待過境的小英總統,冠名以「台灣總統」而稱呼,恪守誠信於其國內法「台灣關係法」的法境和法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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