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古法」》
然而,法律可以古法今用嗎?此一問題,涉及法律專業的見解,草民常不得其解,大概不干己事,罷矣!閱過即忘。
不久前,中華民國前總統「馬先生」去中國祭祖,藉機語焉不詳,在共匪竊佔的地盤,說「這裡是中華民國的「大陸地區」;不敢白目大聲地標誌為中華民國已淪陷的匪區;生活在水深火熱的匪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共匪最近又大興文字獄,以言入罪抓人,這也是俺識時務地危邦不去,老中好友不相探問的原因之一。
有意思地,台灣仍有「民國法匠」,遵循古法判決一位中國來台灣的遊客,在五年前被誤觸的漏電致死,因「大陸人民也算是中華民國人民」,得受到中華民國國家賠償,新台幣四百三十六萬元。
看來,情勢變更,此法律概念用語,依然有古法今用,只是,這是典型的自欺也欺騙台灣人,與那位馬先生庶幾為道友。正解乃是,國民享有國家法律保障法益的權利,必須也盡國民義務,例如納稅。實務上,「匪區人民」欠繳中華民國之稅,久矣!
就法哲學論述,二千多年前的拉丁文法律智慧已提示:"最高的法律常是最大的不義!";義者,宜也!包括最高的價值,「正義」。憲法有誤謬,不義在其中,許多世代受害。
拉丁文的法律智慧也衍生出,最高法律的憲法,是生成於土地上有共同生活經驗的人民,不懈地追求公平正義的意志和共識。在此理解者,正是情勢變更中,不拘泥於古法之法條,而與時俱進地望向高遠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