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 《「立法論」》


「法」,一個抽象的漢字;可以解釋為現象的歸於條理化。用以簡約理解和遵循。宗教界,常見「教法」以明義,於是有「傳法」。這裡所彰顯的意義是對「價值」的「恆定」和「信守」;也可以溯源至起信的「義理」。萬法歸宗,即是此理。 

來到「俗世界」,「法」是統治工具;從人類的社會和國家的發展進程觀之,「法」的進化,先是依「自然法」,後來,敬天畏神而依「上帝法」而行。再來,就是「君王」自認偉大,以自己的意志為眾民的言行規範和指引,而進入「君王法」的時代。 

至現代的民主政治勃興,人民的權利主張普及,國家與社會互争主導;民主國家是先社會後國家,以民意所歸而立法。極權國家強調國家控制社會,以致,以權力意志所在而立法。可以說,「法」的發展,雖然來到「人民法」的時代,却是「法身破碎」。 

民主國家主張「法治國」,「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和「依法審判」的「三權分立」。或者,極權國家主張「權力國」,「以法治國」;「法」為權力者所用的統治工具。若破此現象以探本質,則可呈現「法」的本質是「權力意志」在指引,以「國家安全」和「人民需要」的名義在「作法」和「施法」。 

以「法」的發展現象分析,可見「文明法」和「野蠻法」的分野。前者,表現在「合約法」,以彰顯可貴而恆定的「誠信價值」;後者,表現在「皇權法」,以「永固皇權」為首要旨意。 

「香港之死」是一個讓人嘆息的現象;非始於中國越過香港人民,逕在「國會」代立「香港版國安法」。而是,何其不幸!一顆耀眼而富裕的「東方明珠」,始於逢中國的必衰而致死,這是中國的國族恥辱。香港因有英國治理時期的「普通法系」而有法治文明和經濟的繁榮發展,却死於回歸中國的「野蠻法系」。 

中國所強調者,「以法治國」而非「依法治國」,是以權力為本,以法控制香港,逐步絞殺而窒息;以死亡過程向世界展示,中國即使曾有過「改革開放」,却已成過去;數千年積沉的文化,依然無從發展出「法」的文明;從信守有效合約和自己的承諾開始。然而,「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香港的生與死如夢幻泡影。可惜矣! 

漢字語境中有「民無信不立」的惕語,隱喻者,在於說漢語的民族習於「言而無信」;從下到上,其所關心者,小從俗民逐利的不擇手段,大至永固皇權而刀光劍影;即使有「君無戲言」,也只是笑話而已。 

中國及其國家品味,正如漢民族仍留有嗜吃山產野味的惡習;「孔先師」以「茹毛飲血」分辨華夏與夷狄,兩千多年後,「食言自肥」讓番邦米國措手不及,自嘆對中國犯了期望太高却認識不清的「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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