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 《「藐視」或「歧視」;那一個好?》

台灣的「熱詞」,冒出「藐視國會」的罪名;據說,還要「有罪定刑」!奇怪矣!白癡國會、智障委員,自卑矣!切記!必須「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不可「為罪而罪人」。

被從許多候選人中選出來,竟然有被「藐視感」?精神醫學上,甚至從性學分析來理解,這是典型的「性無能」導致「慾求不滿」的「太監精神變異症候群」。
「藐視」是一種主觀上的自卑而生出的懷疑和指控;總是懷疑別人「不鳥」他或她。這可歸屬於廣義的「歧視」中的一種態度變異。

歧視有出自於制度的、族群的、膚色的、性別的、年齡的、身體的、外型的、文化的、宗教的、經濟的,甚至是事事實力的高下所生成的不平等、不舒服的感受。

立法委員想立「藐視國會罪」;俺想到台灣「特有種」的「不鳥」,三不五時地,飛到國會頭上「施放資源」或到國會院裡的樹上「妨害風化」。爾後,國會的指控忙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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