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釋憲」的「台灣人國家」》

 
 
習慣於舊法而恐懼變法,常見於人事更迭、政策改變;最大的改變是「革命」;於是人群中有危言聳聽或抗拒:"不許動!"。「大法官」將有一批「權力新貴」上任;社會上,已不乏恐懼「異端」的心理和流言。

似乎,恐懼者已自居「憲法學家」,自己先「釋憲」、「護憲」,然後「誅心論」,以為「惡魔將至」。大可不必如此!憲法只是特定時代的法律思想;重要的,是與時俱進,實踐進步與文明;有變與不變,而非一成不變。

奉蒙昧的、虛幻的「國家神學」為教旨,以致自欺欺人和誤國誤民。這是現時的憲法徒有憲法之名,卻多有窒礙難行,不適合台灣追求正常國家和進步的原因。一部沒有生成於台灣人的土地和人民的「遷佔者憲法」,只是殖民心態所外顯的自欺和幻想。一部缺少台灣人主體意識和價值的「外來憲法」,注定只是「異教者」的「神國」,必然灰飛煙滅。

憲法,不是流亡者、遷佔者和殖民者的「自戀式」的浪漫小說;更不是超越時空的意淫投射。憲法所要彰顯的自然精神,就是生成於本土;人民對於共同形成國家的最大「法意」和「法識」的約定;這正是法國哲人「盧梭」所揭示的「社會契約」。

歷史的發展,在國家法哲學的意義上,台灣有原民族和各個時代的移民,對海洋的精神嚮往和冒險,而生成的自由民主的共同方向。未來,經由釋憲量變的趨勢,正在對「遷佔者憲法」的質變,終於成為台灣人的「國家契約」。

這正是台灣的歷史發展符合德國哲人「黑格爾」法哲學中「歷史的絕對精神」的完成:理性的意志,存在必然是合理的。

曾經,在德國研究「公法學」和「法哲學」時,我注意到一句「拉丁文」的法律智慧諺語,對於承接「羅馬法」文明的「大陸法系」中的「立憲主義」的爭執,以真理的宣言,界定憲法是生成於土地與人民的自然聯結,以證成「遷佔者憲法」的末路和出路:

“Est igitur res publica res populi, populus autem non omnis hominum coetus quoquo modo congregatus, sed coetus multitudinis iuris consensu et utilitatis communione sociatus.” ;語意是:"人民,是因法律的共識和利益而結合於所在的土地上決定國家境內的事務"。

失去原來生成的土地和人民的「遷佔者憲法」,相較於被原生地上的新國家的人民廢棄的下場;來到台灣人的土地上,被釋憲而質變轉化;應該是幸運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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