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歷史與憲法》

歷史是人民與土地結合的生活經驗傳承;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立憲過程充斥著不同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多民族力量的衝突和妥協。即使制憲完成,仍然有可能隨著時空環境和情勢的變遷而有多次的《憲法修正案》。 在《大陸法系》的國家,法律和命令、規章不得牴觸憲法,否則應被《憲法法庭》或《大法官會議》宣判為無效。依憲法所規範的法律行立法、行政和審判三權,這是《法治國家》的原則。 國家的法律的競合、司法審判的法源,行政命令和規章的下達是否違憲?最後,仍必須以《憲法法庭》或《大法官會議》的解釋為準,而形成對憲法的補充;不過,其不得自為立憲,因為那是代表民意的《國會》專有的權力,不得侵犯憲法的秩序。憲法是隨著存在的時間而與時俱進的。 相反地,歷史是對過去發生的事實,據實呈現,載明真相;至於對歷史的詮繹是不同立場的史觀敘述,仍然不能背離歷史的事實。不同史觀的呈現,都是受到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這也是歷史史觀與憲法的唯一交集;若說,學校的歷史教科書的史觀敍述與國家政權的神學教旨不符,而斥之為《違憲》,實在是不明歷史又胡亂自行《釋憲》,已侵犯《大法官會議》或《憲法法庭》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