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總統》


實施《總統制》的民主憲政國家,《法的意識》,也就是《法意》是法治的基礎。

《實權制》的總統受到憲法的規範,包含《公法》上對權力的保障和約束。至於作為總統的《個人》,其權利與義務是受到《私法》的保障和規範的。

個人競逐總統,若當選後,則所有的政見都必須經由政策形成機制而被制定,成為總統在憲法的規範中執行政策的權力標的。

因此,總統沒有個人的意義,而是《憲政機關》。總統參選人對憲政的個人《法意》,經常表現出個人的偏好和感性,以致表達出令人啼笑皆非的胡言亂語;包括自我否定《總統》的憲政意義。

總統,代表國家,也是國家主權的象徵;這一切郡不是個人所能依偏好而自我放棄或矮化的。民主保障人民的權利;共和鞏固國家的主權;總統的職責,主要就在此。

個人,被選為總統,就不再是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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