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國家的品格?》
在「法哲學」的領域,國家被人民授予「國家法權」,於是國家成立。人民相對於國家,擁有「國民主權」,到了可以對公共事務表達意見的年紀,又多了「公民權」。
國家法權,有兩種意義:
首先,是實現人民意志的「執行力」,英文以" Power ",德文以" Gewalt "表示。顧名思義,既然是意志的展現,就有「暴力」的隱喻;德文的" Gewalt "字義,也表示「暴力」,比較有負面,而真實的意義。英文的" Power "字義,比較有正面,而理想的意義,代表「能量」。德文" Kraft "的字義,才是「能量」。
其次,是向人民和世界,也就是主人和外國彰顯,曾經取得合法和正當程序的身分憑證,英文以" Right ",德文以" Recht"表示。當國家對人民有不滿時,國家指控人民不法的代表人,英文是"Prosecutor ",也就是「公訴檢察官」;德文是"Staatsanwalt",也就是「國家法權辯護人」。
相對於「國家法權」的存在,人民的「國民主權」,或「公民權」,必須彰顯「權利」," Right "或" Recht"的存在。人民「權利」的辯護者,英文以"Lawyer",德文以"Rechtsanwalt",來稱呼"法律顧問",也就是受過法學和實務培訓,為權利的合法和正當的存在而辯護的專門職業人才。
國家與人民,為何有對立矛盾?必然是彼此之間有「法權的競合」。人民在意的,是生命與財產的存在;而國家在意的,是公共意志和可能挾帶私人利益的公務執行。因此,製造對立衝突的場域,必然在國家的部門,也就是「政府」的「行政」;英文以"Administration";德文以"Verwaltung"表述。這些字義,都有「約束」和「管理」的隱喻;因為對立衝突的場域,容易引發暴力,所以要自律,也要約束對方。
其中,德文"Verwaltung"的字義,有讓人深思的隱喻:另一德文字"Vergewaltigung",是強暴、壓制的意思 ,都和"暴力 - Gewalt "一字相關。因此,國家的行政,就像有強暴女人意圖的男人,無所不在,等待「天賜良機」;很危險嚇人的啊!人民稍有疏忽,權利就可能受損;就如同女人在暗處被惡狼壓制和欺侮。這就是「強暴民意」的典故。
國家的合法武力,軍隊,有槍、有刀,又有炮,更是暴力的象徵;人民的子弟進到軍隊服役,被不合理的"暴力 - Gewalt "對待,死得不明不白,「三軍統帥」和「軍頭」們,以"管教不當",雲淡風清地敷衍兩句;卻彰顯了,國家輕賤人民生命的無賴品格。
我想到,以前在金門服「預官役」時,部隊的一位「老士官長」,大字不識幾個,卻說出人民卑微的心聲:"張排長啊!人生如草芥浮萍啊!也不知會死在那裡啊?。那些當大官的早跑了!不值得啊!"。許多年後,對照現實;草民,隨「敗軍」逃亡的悲情人生經驗,卻有先見之明。
作為浮草之民,以後,千萬別再不爭氣地說:"感謝政府德政!",這種奴隸口語了!否則,僕人「不當管教」主人,故意地奪人性命和強徵私有財產的惡行悲劇,必然會一再發生。那是「亂倫」!
附記:
「法哲學」是我在德國求學的專業領域。一般人總以為「哲學」和「法學」深奧,更何況「法哲學」。其實,「哲學」陪伴我,走過許多人生的困惑歲月;讓我的人生更有自信,也過得幸福;能找到自己的存在意義。
最近,國家多事;「政府治理」,幾乎證實了「Murphy's Law」:「凡是可能出錯的事,必定會出錯」。人民,讓國家和政府存在,卻讓自己受到冤屈。台灣人民常自許,很善良、有文明,素質高;為何,卻總是「人生不如意事,十常八九」;台灣,不是「天公伯」對台灣人民應許的福地嗎?何以如此呢?
走過世界許多不同的國家;我的心得之一是:善良的人民,常被惡劣的政權統治,也就是被「強暴」。人民,自己仍然有奴性!思想,還有待更進一步地解放。
作為人,本身就是目的!我也想到一件往事,曾經寫成文章:《在秋天,被洗腦之後?》,在此聯結,與本文相呼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