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法官造法」》
臺灣的法系,承自歐洲大陸德國、法國、義大利•••等國家的法制規範和法治精神的「大陸法系」;奉法典、法條為法治準用之法律依據。換言之,不同於「盎格魯撒克遜」民族的英國、米國準用之「普通法系」的判例法、習慣法的智慧傳承。
「大陸法系」的「法治國家」原則,在於「依法行政、依法立法、依法審判」的三個支柱。據此基礎,近期的國會立法亂象必須有勞「憲法法庭」的「大法官」定奪其合憲性。
同樣地,「普通法院」的法官只能依法受命和承審,不可逾越造論,顛覆法律條文對「罪刑法定」的規範。「法官不語」的原則,使裁決意見盡在判決文本中,對涉法案件的敘事論理的文義,必須體現「法意邏輯」和合於「經驗法則」。
法治的審判節點,就怕遇到法官自以為神明或充斥浪漫情懷的作家;愛情、悲情的情緒滿溢於判決文本之外。柯師父的暫免羈押而僥倖於能無保釋回家補眠,法官的濫情體貼是「紅利」;法官自行造論出所謂,"柯師父無都市計劃委員的相關專業,不知道法之所禁,而「未達犯罪高度」";真是不知所云的法官渾語。
以「刑法殺人罪」之容疑者受審為例,法官能否以容疑者未曾受殺人訓練之專長,而不知道殺人有犯罪之危險性?此外也自證,法官承審而在師父信徒聚集的群氓壓力下,濫情放水以體貼受審者,顯有「未達法官專業之高度」。
浮世機率論,命運造化很隨機!就看自己下次遇到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