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在匪區「違反憲法」》


滞留中國武漢的“所謂台商“,因為回台灣無期,竟然想玩「憲法訴訟」,控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已經滅亡的「中華民國」。觀其意思,應該是以「中華民國」的國家和政府的「代表人」蔡英文總統為被告。 

假設,這群“所謂台商”的控告可行,則依中華民國的國內法,顯然必須申請「釋憲」,而且,必須具備申請「釋憲」的條件和程序,才符合其所宣稱的「違憲」。何況,在任總統不受刑事控訴。 

然而,其前提必然是如下:「中華民國」是存在的,這項前提,必然牴觸對其所在地武漢有主權管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禁忌:「兩個中國」和「反分裂國家法」。顯然,此舉是中國所操弄和授意,以“所謂台商”為「人質」,行內部爆破碉堡之策略。 

「中華民國」和其政府,是否有義務提供專機給這群“所謂台商”或那些渡假休閒者搭乘回台灣?許多年來,中國被台灣的特定勢力吹捧為掏金的天堂,即使曾經提醒他們宜「戒急用忍」,中國是「專制」「人治」國家,其一貫的野心就是「併吞台灣」。 

如此的提醒,被視為胆小保守,擋其財路。如今,“所謂台商”,為何急於落跑回台灣?道義上,實在說不過去;不是應該在提供其掏金的中國和他們的「大陸同胞」深陷水深火熱時,留下來共存亡,以回報武漢和中國的發財之恩? 

富貴時,不知分享是無情;貧賤時,不願患難是無義。浮世閱歷,無情無義之人,不論在何地,都是不值得同情的!明知山有匪,偏要去親匪,被綁為人質後,就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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