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國家、法律與正義》
國家、法律與正義,有絕對、比較和相對的三項價值落差。
國家,相對於人民,要求人民絕對的歸屬;「國籍」是證明之一。法律,涉及「權利」與「義務」之界定和「罪之認定」,有「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對抗。正義,作為人間的高尚價值,有「不正義」的「被質疑」。
世人,有所期望於世界的,究竟是什麼?是「正義」嗎?那麼,這項期望,最後必然落空!換言之,「人間不義」;只能「無語問蒼天」!
人間,不是仍有國家和法律嗎?難道,正義無從彰顯?確是如此!
國家以絕對的位階至上,遇到「以國家之名義」而不法;誰來反制?司法官,本身就是國家的護法;不是「正義之神」;國家犯法,司法官敢向老天借膽,控告國家的代表,為「不法政府」嗎?
當國家的作為,形同「黑道」,司法坐視,不就是「黑道護法」嗎?司法官,可以在起訴書和判決書上,洋洋灑灑,引據事證和法律條文;同樣地「黑道護法」,「口誅筆伐」不也是如此嗎?「正義」,當然不在人間世上!
法律,「重判」或「輕判」,本來就只是「表象」而已;司法官,心中究竟有無看透案件的「本質」,才是關鍵。「聲押」,涉及「關與不關」;仍未及「有罪」或「無罪」;司法官,在抗辯過程中,各有考量;依然是停留在「表象」而已。
與其問「人間正義」何在?不如自問:"「我」是誰?「我」在國家和法律的價值順序中,「位置」何在?"。刑不及國家政府、不上達官顯貴和豪門巨室;「我」還能信任「正義」會實現嗎?改姓氏、換血統、變身分,多少是弱者無奈中的選項?!最好,沒有「下輩子」!
對「法之正義」,我另有相關文章《窮人想像的歸宿?》,在此聯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