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解除戒嚴」三十周年》

今年,七月十五日,是台灣「解除戒嚴」三十周年。三十歲以下的「台灣子女」,很幸運地,在沒有「戒嚴」的時代出生和成長。

三十歲以上的台灣人,人生的歲月,都曾經,或長或短地,遭逢不幸,被「戒嚴統治」過;迄今,仍可在許多中、老年人的話語中展現「戒嚴刺青」:生活在自由民主中,却是流露孺慕專制和威權的言行。「戒嚴刺青」,看來是除不去了。

「戒嚴」,以敗亡於中國而非法地遷佔流亡於因日本戰敗被「盟軍統帥部」,分區委以佔領的台灣、澎湖及附屬島嶼上的「中華民國」的國家安全為藉口,實則,為以「蔣介石」代表的外來的「遷佔者政權」打造實行「專制皇權」的「少數統治」和保障「流亡黨國」的各級「權貴」與「扈從」專利的殖民體制。


被殖民統治的佔多數人口的本土台灣人,和被迫流亡來台灣落難的底層的老兵,自由權和尊嚴都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幾代的台灣人,追求本土人民的「主體價值」,作為人的尊嚴不可被侵犯,自由權不可被剝奪而反抗歷史上任何時期的外來殖民統治。近代的「戒嚴統治」是其中的一段野蠻暴行。有識的本土台灣人反對任何「外來統治」,是基本的良知和道德義務。

「解除戒嚴」是爭取生而為人的自由;反對「外來統治」以「黨國神學」製造的「種姓歧視」。依「遷佔者政權」自己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 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 任用。」


自一九四八年到一九八九年「解除戒嚴」後的最後一次實施"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 分區舉行考試";「遷佔者政權」以「戒嚴令」在台灣強行實施原擬實施於中國的考試制度;等於變相貶抑本土台灣人的公職出路而保障非本土台灣人的機會。

歷史上只有印度的「種姓制度」和「納粹德國」的「亞利安人」的「血統優先論」可以比擬。遑論,「遷佔者政權」以少數族群的人口比例,在「戒嚴令」下,實施扈從恩給,貶抑和排除多數的本土台灣人的自由權。

自由,一直不乏敵人,用盡各種理由,生而為人的權利,及至死亡的生命尊嚴,都被自由的敵人極盡可能地想要踐踏和扭曲。


中國的「民權運動者」,「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先生和妻子「劉霞」女士及親人,受到中國皇權黨國專制的長期迫害,生與死皆不得自由。此情此景,讓人不忍和同情;台灣在「戒嚴時代」,「遷佔者政權」也有相同的皇權專制的惡行。暗夜尚未遠去,若自由失去警惕,黑暗會立即回來。

三十年是一個世代,有經歷過「戒嚴統治」壓迫和不公不義的我輩台灣人,有義務從「法哲學」的視角出發,記下以往的時代苦悶和恥辱,使後代的「台灣子女」引以為鑑,捍衛自由和深化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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