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國民,「黨法官」》
"Ius summum saepe summa est malitia",這句「拉丁文」表述的法律智慧:"最高的法律,常是最大的不正義",是我在德國大學研讀「法哲學」與「公法學」的相關專業時,自我警惕的銘文。
在承續「羅馬法」文明的「大陸法系」的「歐陸」,古老的大學,「法律學」作為理解世俗規範的學問,相對於宗教場域的「神學」與「造論」,以完善信仰的意義;「法哲學」對俗世所追求的正義,檢驗「法律文本」的造論,有更迫切的期望。
「神學」建構符合「神意」的「邦國正義」,以「因信稱義」安撫受到不公不義壓迫的苦難者。然而,歷史的實踐顯示,壓迫總是頑強抗拒而緩退,甚至堅決不退。於是,正義總是遲來,甚至不來。
在「大陸法系」,法律的「抽象文本」,透過法官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指揮訴訟程序,以具體實踐「抽象文本」的最高價值「正義」。法官應該是有正義的身份和人性;對正義,與一般人相同,有「同理心」的需求。
然而,總是有不合經驗常理與邏輯的「法官文本」,就是「法官不語」而以「判決文」自證法律的專業知識和「自由心證」。對於背離社會上多數人「有罪與否」的經驗法則和認知推理,法官以獨特的「法官文本」,拋向國家與社會。
這是質疑「審判糸統」的「枉法裁判」;此外,尚有「檢察糸統」的「枉法濫權」,共同形成國家的法治不彰。人民對司法的長期不信任,是有可恥的原因的。
相對於國家的人民,尊重司法獨立和法官的「法意識」,只能選擇無可奈何的尊重。「潛意識」,則自然地導向"不信任司法"。國家的司法品質,不被多數的人民信任,這個國家雖生猶死,是沒有尊嚴的和黨同代異,是背離人民對公義期望的「不義國家」(Unrechtsstaat)。
在德國的法律史上,「納粹政權」掌控司法的「檢察糸統」和「審判糸統」迫害被認定的「國家的敵人」。德文,以"Unrechtsstaat",形容「納粹德國」(NS Deutschland) ,是「非法與不義的國家」。
司法,欲化解不被多數人民信任的危機而自救,在至今「黨國意識」深重的國家,「司法官」的「法意識」的養成和訓練,普遍經由「黨國神學」的內化成「黨意識」。「吾黨」無罪!刑不上「吾黨」!人民,在「黨教」的長期洗腦後,各自以「黨色」自染,以黨的興亡為己任。
即使,司法以選國民「素人」充當業餘的「國民法官」,來救「黨法匠」玩法的病體;稱之為:「國民,黨法官」"也是適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