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陷於不義」?》


「陷於不義」,不是「罪刑法定」的法律術語;卻被國家法權的代理人「檢察官」寫入「起訴書」中;如同以前,也有「檢察官」援引「中國宋朝」的「公使錢」的古代公費,作為「起訴書」中的論點。「檢察官」在專業的法律論述中,應該嚴格精確地遵守法律文書的規範;「陷於不義」是預設「皇權聖君」的思想。這是「法治國家」原則的沈淪。

「檢察官」是國家「法權意志」的執行者;「總統」,在民主憲政制度的運作秩序中,是「憲政機關」,而不是有名有姓的「個人」。「檢察官」自己將「法權意志」的論述混淆了,而且,依據「檢察一體」的原則,等於「檢察署」的法律品質水準都被降低了;以致成了如同古代「皇權」的護法者;也就是「皇帝的人馬」。這是「法治平等」的倒退,回到「王法時代」,皇帝凌駕法律,「王法」只治理人民。

法律,有客觀的理性;所以專業論述的規範,要求準確和平等。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作為「總統」的「個人」,是在民主選舉中,被從千萬以上的選民中,選出來的唯一權力菁英,代表人民,也代表國家和政府。同樣地,「總統」,必須遵守憲政制度的運作秩序;即使有名有姓的「那個人」,也必須遵守法律規範。

「不義」是「不符正義」?「不行公義」?還是「不宜」?這些名詞,都屬於「倫理學」的價值規範,不符法律的客觀理性原則。作為「總統」的「個人」,竟然會被屬下的「檢察總長」「陷於不義」;顯然地,「檢察官」認為,作為「總統」的「自然人」,也就是「個人」的「行為能力」有問題,「個人」已不具有尊重法律的客觀理性原則的能力。依法律的規定,是指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導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人,應該由法院依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該被「禁治產宣告」。

作為「總統」的「個人」;「無行為能力」以履行憲政義務;是國家的不幸,也是人民的悲哀。事實上,作為「總統」的「自然人」,曾被喻為「大智若愚」;後又被認定是「萬中選一,笨中之笨」;如今,「檢察官」再以法律公文的「起訴書」,予以背書認定為被「陷於不義」,「檢察署」也被「檢察官」「陷於不義」。「不義」,已成為歷史地位。

在古代,「聖君」被「奸臣」所害,才有被「陷於不義」而讓人民受委屈的描述;否則,國政混亂必然是「昏君」和「奸臣」狼狽為奸所致。當今,人民面對是「不義」的國家、總統、政府;依法納稅盡義務的人民,也因此被「陷於不義」了!真是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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