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誰的法律?》


法津,世俗的意義,是國家治理的工具;精神的意義,是人間正義的仲裁。無論是「共和」政體的「法治國」理想,或「神學士」政體的「神權國」想像,法律的核心基礎,在於世俗的信任和精神的信仰。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官」,廣義地,包括裁判的「法官」和代表國家法權意志,專司偵查、起訴和公訴的「檢察官」。「司法官」,所憑以執行法律意志的基礎,就是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對法律的信仰。

然而,這是被統治的人民「一廂情願」的情感。法律的歷史進程顯示,先民生活依循「自然法」,有了「宗教戒律」之後,遵守「上帝法」,「封建專制」出現後,屈從「國王法」,到了民主共和時代,依照「人民法」,以民意立法。

「權力使人腐化!」;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爵士(Lord Acton, 1834年1月10日- 1902年6月19日)的名言:「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 (Power tends to corrupt;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用以形容法律和權力的關係,就很真實易懂了。人民有法律的情感,來自信任和信仰,認為法律是自身權利的保障,和願意履行義務的出發點;所有的公共秩序,才得以上軌正常地運行。

然而,權力信仰者,迷信權力就是「法力」;追求權力至上的意志,使自己上升到法律之上的「神格」,法律,只剩下權力工具的價值,保權謀財,有時還害命。政客如此!法律人,何嘗不會如此?相互取暖,所有的黨同伐異,整肅異己,謀財害命;皆可以法律之名行之。

掌握權力者,必然企圖先行掌控司法;所有的自誇宣示整肅清掃,都先從「異己」開始。檢察官和法官,謀財不義而被發現,有何可大驚小怪的,更不必傷心;只怪他/她們自己不小心被「監聽」到;原來,他/她們「不是自己人」!「法院是誰開的?」,法律就是誰的!司法想獨立?司法官,妄想私下謀財?沒的事!政治污濁;法律,也就不可能有清明;那來的大是大非!?

去年,我曾論述:人民的法律情感還帶有奴性;寫成《主人的奴性殘留!》如下文聯結,在此與本文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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