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停工」使人自由?!》


位在波蘭南部,曾經是惡名昭彰的「納粹德國」「奧斯維兹集中營」(KZ Auschwitz-Birkenau),迄今在入口的大門上,還掛著「勞動使人自由」(ARBEIT MACHT FREI) 的標語。

這句標語,源自德國作家「勞倫兹‧迪芬巴哈」(Lorenz Diefenbach) ,在1872年出版的「小說」書名。勞動,尤其是在奴役人的集中營;自由,只能是奴隸的幻想;「停工」算是有意外時的「奢望」。「勞動使人自由」,是「壓迫者」對「受害者」的人格和尊嚴的加重凌辱。

「核能發電」的工地和廠房,自「開工日」起就受到嚴格的安全檢查規範;進出者必須被查驗身分和追踪。「核能發電工程」的投資金額龐大和耗用繁多,工期漫長;「核子反應器」(Nuclear Reactor)被「裝填核燃料」、「試運轉」到「商業運轉」的程序,都是重大的安全程序;涉及投資和營運的財務效益認定基礎。

「核四工程」,作為一項國家的重大「在建工程」,被下達「停工」的指示;其實等同宣佈國家已投入成本的加重損失;也預示了「在建工程」將被繼續擺爛;看似「不死」;其實,「以後」更不敢「苟活」運轉了。地老天荒,誰還敢搭乘「老飛機」?掛在民房上的「阿伯奇雞」,不是新的嗎?

任何「資本支出」所建置的營運設備,都有使用的「折舊年限」。「核能電廠」的正常安全使用年限,自「商業運轉」日起,大致25年;換言之,業者必須在規定年限內將「核能電廠」的「帳面價值」攤提到僅剩「殘值」;然後結束營運或重置。

若是正式「除役」,將產生龐大的核能「末端成本」;迄今仍難以估計;此外,尚不計列被「核輻污染」的廠址地區,千萬年內將無法正常復育的自然生態和人文景觀的「機會成本」。既然以後更不敢「苟活」了,何不逕行宣佈「停建」國家重大的「在建工程」?其實,這就是「預算管理」上進入「暗房」的「巧門」。「核四工程」曾經在早期階段,也被政府宣佈,在社會疑慮未消除前「暫不施工」;遂得以「保留」已編列在案而尚未執行完成的「在建工程」的年度預算。

如今,「核四工程」被含糊不清地由「執政黨」無關緊要者含糊宣佈,而不是政府自己宣佈「停工」;已編列在案的「在建工程」的年度預算,將呈報予以保留。作何用途?支付已執行進度而未及時在年度內結算的各項支出。重大政策的走向,政府在第一時間緘默,未向國會負責報告;僅由「執政黨」「某人」含糊地在「某地」宣佈;形同「以黨領政」的「列寧式政權」;也是顛覆「民主制度」倫理的「憲政秩序」。

「流產」的「在建工程」,當然,如同傷心的「孕婦」,必須善後支出保養。人民,作為無奈的「納稅人」或用電消費者;其實是等同集中營的被奴役者;莫名其妙地被押解到集中營,自始即沒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僅能幻想。然後「停工」,依然只能呆在恐懼的電圍籬內,繼續支應集中營警衛(Kapo)的「需索」。「停工」的漢文語境,難道不也是「勞動使人自由」的黑色凌辱嗎?!

《圖片來源:http://ja.wikipedia.org/wiki/負の世界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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