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治外法權》
「法治」的意義之一,在於「平等」;在法的領域中,所有的人或機關,權力和權利,都受法律的統治;更重要地,是「平等地」適用。人民,被法律統治,在尊重平等原則的社會,要求特權的人是罪惡者。
但是,已經享有公權力的執法者,或執法機關,執法玩法,將自身置於法律之上,不受法律適用的規範,更是對人民的背叛和侮辱。古時候,「刑不上大夫,罰不到巨室。」,都積累了人民對權貴階級的反感和輕賤,也形成了社會上的「階級壓迫」;也播下了革命的種籽。
在一個自以為民主和法治的國家,存在部份的族群和機關、權貴,總是可以免於法律的規範和究責,機關的公權力沒有分立和制衡,這個國家已經不再是「法治國」了;法律,也不再享有崇高而受尊重的優越地位,反而淪落為「階級壓迫」的工具。
國家之內有「治外法權」存在,必然有「權貴階級」和「僥倖階級」,可預期的後果是,社會趨向「無政府主義」和「虛無主義」。從小處看起,交通規則不被遵守,政府被懷疑貪污,公職人員的身分被輕賤,國家元首的威信被踐踏;說話,就被取笑。「治外法權」,讓人民對國家、政府的猜疑和嘲諷,成為時代的精神。
《圖片來源:Avri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