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權力春藥」》


究竟,問題出在那裡?作為國家「法權」最高辯護人的「檢察總長」,竟然成為刑事案的被告;所作所為,一時無所逃於天地,各方的質問接踵而來。

「法治國家」的原則,就是「依法而行」;因此,對自己身分的界定和堅持就是關鍵了。「檢察總長」,屬於誰?忠於誰?很明顯地,既然是依國家的名器而形成的官職身分,就應該拋棄「人治」的「主僕關係」;任職期間,自勉「公而忘私」。

很遺憾地,「主僕關係」,通常是滋生「關說」的溫床;「檢察總長」,私下地向提名他的「最高權力者」密報訊息,正是典型的「內線交易」。掌握第一手消息的人,向自己的官職身分來源的「恩主公」回饋「內線訊息」,不是典型的「家奴」行為嗎?

報恩,不正是,先前提名時的「期約」嗎?「主子」與「奴才」,分別坐在國家的最重要職位上,卻從事「內線交易」,進行顛覆憲政秩序的「非典型政變」,不正是「徇私舞弊」的「人治」和「禍國殃民」嗎?既然坐享國家的重要名器,為何不能「奉公守法」?

想來想去,我能夠想到的原因,就是「奴性」。公職生涯中,有人「為錢」和「為權」所奴役;「為錢」,是下台有期,能貪就貪;「為權」,是「權力春藥」好用;因為「自慚無能」,而意圖飄飄然!「權力春藥」上癮後,必然忘了自己是誰?何況是國家的名器和官職身分。「翻船」,是遲早的必然結果。

《圖片來源:Caval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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