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無法說法》
其實,不必自欺欺人;多數人民對於法律信心之破敗,原因在於反動的政權,視法為專政工具的「魔法」,是用於統治和欺騙人民的「說法」。經歷過「戒嚴」時期的「戒嚴法」的專政,整個司法體系的建制,和「司法官」的養成教育,普遍地欠缺保障人權的正義觀念和生活常識,而以服從「黨國利益」為原則,憲法如虛幻的「天方夜譚」。
以前黨國「戒嚴當局」的御用司法官,迎合當權者的意志,在整肅政治異議者時,寧可株連,也不放過;製造冤、假、錯案;敢「叛亂」者,必然被「亂判」。「司法官」體系的近親繁殖,所形成的威權和保守心態,迄今依然可見殘留,而成為「解嚴」後,民主深化和法治建設的障礙。
「戒嚴」時期的憲法,自廢「優位原則」,授權「戒嚴當局」自己取法。「解嚴」至今,「法治」和「法制」的格局,依然殘存「黨國意識」的色彩。更嚴重地,「司法官」圖自身的利益保障;人民,也只在意自己的「司法毛利」而已。在欠缺「法之公義」的社會;人民的正義感是軟弱的,甚至想逃避而無所謂公義。
「法治」的失敗,就是「沒法」可行,只有想「辦法」;因此,大家都得先有個「說法」,才能想出「辦法」。現實社會的「關說」,如同「色情」,就是源於人性和市場的需求,讓彼此去想「辦法」的文化現象。出自於道德的責備,如同歐洲「中世紀」的獵巫神棍,虛無極了。
「關說」,是人性自利的表現,無涉善惡,而是溝通和理解;除非涉及法所禁止之對價利益,或被「關說」的助益者,損害公眾之更大利益;這也是進步社會尊重「公關遊說」之存在,但是以法加以規範的原因。當權者以「關說」為道德罪惡,卻又未能在程序法上,完備「罪刑法定」的條件,必然自陷於法的迷障;失敗,實屬必然。
反對「關說」,並且以「大是大非」的「道德優越」扣人罪名者,其實不妨捫心自省:自己,真地不曾為自身或親朋好友的私利,「關說」請託,或寄望有「辦法」的助益者;或自己不曾慷慨公部門的利益徇私「摸魚鬼混」;或不曾耗用公資源,接受親朋好友約談私事?
「法」,對於世人的心理意義,其實是「自信心」和「自尊心」的自我約束;不是用於約束他人的枷鎖。世間最不堪者,就是以「道德為法」的「偽君子」;所謂「作法自斃」,乃是必然的!
《圖片來源:Wikipedia;說明:「速描圖」的作者為Franz Kugler,描述偉大的德國法哲學家「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 年8月27日 ~ 1831年11月4日) ,在「柏林大學」講堂,向學生講述深奧的「法哲學原理」(1818 年~1820年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