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關係法」與「避秦」》
各個主體,各有自身獨立的意義和價值;最基本的個體單元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個體與個體的關係,是以「合約」確立各方的「合意」,也就是各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據以明確地訂立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合約」的基本精神是平等互利,不違背善良的風俗和習慣。所謂的「共識」,所陳述的情事和情境的意義,是既不精確的,又是流動的。所以,世道上,若有所謂的「共識」,就是自欺欺人的自我催眠。
各個主體,締結關係,必然有事由的基礎和有效的時間;設定權利與義務之框架和實質的內容,才是可行之道。世上良善的關係,不是沒有正道可行,例如「締約」、「立法」以確立關係;並且符合法定的和道德的程序正義。
捨此不為,行不由徑,終日高談自己也不甚清楚的,所謂的「共識」;更嚴重的荒謬,在於以「標籤」表述所謂的「共識」;以此指涉特定時空的話語,而不知其真實的語義。此種虛幻,正是典型的話術騙局,形同在睡夢之中,夢中又作另一夢;這是精神錯亂者之虛妄幻想。
美國,為確立其與台灣的關係,又不願承認與台灣有平等的「國家」關係;於是,由美國國會立「台灣關係法」,以此「國內法」規範美國政府與台灣的互動。為各方主體「關係」而立法的重點,在於立「國內法」的國家和政府有執法的空間和能力;主要是,美國對台灣沒有主權與領土的野心;而台灣的政府和人民,也大多願意肯定「台灣關係法」的客觀存在,從中得到相關的利大於弊。
中國,相對於美國,一再地強調,台灣必須接受與中國互動的基礎,所謂的「共識」;處世的智慧,高下立判;我不得不懷疑,中國有古老悠久的文化,卻用的是權謀霸道,卻不見法的智慧和文明;中國不實行「王道」,被歷史短淺,也在追求世界霸權地位的美國,比下去了。國家,以自由和民主為基礎,追求法律文明和「法治國」的高度發展,有助於成就國家的強盛而可親近的地位。
台灣人民中,達官、顯貴、名流、商賈、孕婦多想持有美國籍和綠卡;真希望這些「愛美者」是欽慕其法治智慧,而作出此抉擇的。最好,「愛美者」不是「狡兔三窟」;為了「避秦」,又要「秦國讓利」;否則,這會讓「秦國」不開心,而且還「粗暴地」傷害了「大秦帝國」人民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