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國家」的名與實》
如同「自然人」有名字,國家的名字,是「公法人」的「法名」。「自然人」的名字,就像來源不明的「獻金」和「財產」,大多是「長輩」給的;代表家族的傳承和期望。
「國名」的來源和期望,有的,不知其所以然;有的「國名」,不明不白的;有的來自神話傳說、古代的地名和對當地民族的稱呼;有的來自想像,像「日本」,是「日出之本」;「中國,是「中心之國」;也是「天子國境」的所在地。
「國名」對於「本國人」,很少用得到;「國名」,對於外國人,是識別標誌符號;以區分「彼國」和「此國」是不同的國家。世界上,究竟有多少個國家?「聯合國」自己可能也不清楚;只知有加入的「會員國」。
至於「非會員國」,很像在外的「流浪兒」;若想加入「聯合國」或其他外圍的「國際組織」,只是繳費尋求「被承認」的虛榮,成為大國強權的表決部隊;不如堅定自我的主體價值,成為有意義、有品味的、自由的「真實存在」。畢竟,「聯合國」早已成為無所作為的政治「奧林匹克」;不見理想和和平。
國家只要必要的條件具備,就成立了;別的國家承認或不承認,都不必在意。世道上有許多「事實」的「存在」,卻被法律後來強佔,似乎非得有法律的定義和規範。換言之,必須有法律承認,才是合法的和正當的;躲在法律之後的「強佔者」就是「國家」,透過法律以彰顯「統治權」的存在。事實上,正富的存在更早於合法的存在。
國家的主體,真實地建構和無止境的完善,而能自我肯定存在,才是有意義的「命運共同體」。至於「國名」,只是指引地理方向和位置的路標符號,是人為後設的「外掛附件」。在宗教儀式上,「神職」執「法器」作法,有信者視「法器」有「神性」;真誠信仰者,在於對教義的理解和實踐。
國家存在的名實分辨,不難;依據真實的經驗而生活是國家的「哲學實踐」;執迷虛妄的認知而生活是國家的「神學造論」。人類,皆有信仰的自由,差別在於,生活在真實或沉迷於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