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自傲」與「自殘」》
法律,不足以自行,必須有法律人據法規以行法。經常出現「自殘」,而反映在人民對法律的公正和可信的認知上。
一位弱勢的「原住民」被告,依其傳統生活經驗,在山林打獵受保護禁獵的野生動物,以解母親的對「山產」的思念,而被判必須入獄。有罪的理由,竟然不全是違法打獵,而是包括持有改造過原住民文化中的傳統獵槍。
作出這項判決的法官的見解,似乎讓自己陷入文化傳統的神學困境中;那是「文化人類學」的形上領域;原住民自身也是各有神話傳說的不同文化;法官是異族,又有何能力去為原住民文化中的傳統技藝強作註解?
越俎代庖了;猶如「基督教」的「神學士」為「穆斯林」解釋「古蘭經」的義理一樣,不可置信。「漢民族」有「自以為義」的「天下觀」;將自身的價值觀強加在異族;卻又有「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排他感。
長期以來,「原住民」在原生於台灣的土地上,感受到「漢民族」的歧視和剝削,來自「漢民族」的文化偏執心態,是主要的原因。漢語名詞中的「迪化」、「歸綏」,帶有文化優越感的名詞,至今,仍然是首都市內的街道名稱。
另一案,引起多數民憤,是有權勢的大企業財團,故意製造和販售劣質油品害人以謀利,被告卻被「地方法院」宣判無罪。
在同一個國家,行同一套法律制度;個案內容或有不同;但是法律的判決,顯示給人民的直覺印象,竟然是枉顧比例原則,欺小放大。法官「自傲」如神;法律,卻流行「自殘」,真讓人不可置信。
合法而不正當的判決;法律見解背離多數人民的真實生活經驗,受傷害的是國家正義存在的價值和國家權力的品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