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人生筆記 -《交易的哲學》

 
 
 
「交易」(Handel)的德文字義,是以「行動」”handeln”完成"物的更換";「交易」(Handel)的基礎在於「物權」;有「物的所有權」才有「交易」的資格。「交易」的「物權」,又與「利息」的出現有關。

也就是,沒有「物權」,卻有「交易」的「動機」和「時機」;於是衍生借入「物權」,先賣給有需求的買方,完成「交易」後,以賣出的收入扣下應有的利潤,即為應還給借出「物權」者的成本,包括「利息」,也就是對讓出佔有時間的「機會成本」。

在「行動」之中,存在風險的規避和尋找投機,被視為宗教與道德的禁忌。在前現代的歐洲,「仇猶」(Judenfeindlichkeit) ,或「反閃族主義」(Antisemitismus)的泛濫,「基督教」教義與社會道德的禁忌被觸犯是有關係的。

除了有宗教和民族的不相容因素外,「猶太民族」流亡各地,缺少當地人擁有的土地「物權」;於是普遍從事居中「交易」和放貸,而衍生收取「利息」,在宗教與道德上的爭議;卻也形成現代的金融、租賃行業,居中「交易」。

自從美國公民選出地產業大亨「川普先生」成為美國總統後,有別於傳統偽善的政客,「川普先生」在公眾所認知的個人風格和形象,被普遍地塑造和強調,有令人不可測的「商人性格」。似乎「川普先生」在總統任期內的任務就是「交易」。

「中國勢力」,一再地提醒台灣人民,不可天真;「川普先生」是有「交易」,尤其「出賣台灣」的危險「商人政客」。這種說法,是"鸚鵡學舌,小心哽到";豈不是背叛自己為中國利益服務的長期立場。

「川普先生」,若出賣台灣給中國,獲利出場,使台灣被中國佔有,不是正合"君意",「中國勢力」應該予以鼓勵,促成「交易」,為何還需要提醒,「川普先生」有商人的危險「交易」性格?

在此,我以「法哲學」中的一向源自「羅馬法」智慧的法律諺語,予以破解「中國勢力」話語中的矛盾和虛妄:「拉丁文」的法律諺語,如是我知:"Nemo dat quod non habet"。語義就是:"沒有人可以交易不屬於自己的物權"。


台灣,就是土地、人民和主權意志的國家;不僅美國不曾擁有台灣的主權;中國,自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的「馬關條約」永久放棄台灣後,就不再擁有台灣的主權。

此後,除非台灣人民自甘出賣自己的國家;否則,"沒有人可以交易不屬於自己的物權"。這也是台灣人民必須捍衛自由,深化民主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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