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納粹台灣」與「黨國法官」》

 
 
 
台灣「解除戒嚴」,至今年已經三十年。「戒嚴令」已遠,當年出生的「嬰兒」,今年已是「三十而立」的「成年人」。

但是,「戒嚴統治」對台灣人民心靈上和思想上的殘害,仍然殘跡斑斑;民主時代的台灣,無論世代的先後,在思想和心態上,仍然可追索到「戒嚴統治」的最大病毒「黨國」;「以黨治國」、「以黨領政」、「黨高於國」、「黨國不分」、「崇拜暴力」、「懷念獨夫」,「黨奪國產」…。

不久前,有台灣的中學生裝扮成「德國納粹」,引來國內外媒體報導、批評和相關國家駐台灣代表的關心和抗議。其中,台灣駐節德國的大使,也曾經發文批判,台灣仍有裝扮成「德國納粹」的中學生,是當前的環境中仍有「黨國現象」的殘存。

大使之言,觸動那些自認被影射的勢力,出來表演「痛心疾首」,彷彿被踩到痛腳。這種反動勢力的集結再現,正是自證:「黨國已亡,幽靈不散」,「百足之蟲死而不僵」;可見「黨國」的「戒嚴統治」,在台灣土地上,盤根錯節非常嚴重。

思想自由,包括言論自由、表意自由、…不涉及侮辱的言行和暴力行為的表現,在「民主國」和「法治國」,都應該受到尊重和保障權利。

「法治國」的司法,是正義和權利的世俗最後防線;如果「司法官」本身,包括代表「國家法權」意志的檢察官和職責「正義天秤」的法官,有「黨國威權」的殘存,則國家的法治仍難以「去黨國」。司法的可信和可靠,仍然是遙不可及。

德國的「納粹黨國」司法,曾經是「納粹黨」的「附從部門」。那些在「偵訊室」以暴力逼供招認,在法庭上怒吼和咆哮「被告」,公然自稱,正在執行「納粹黨國」的「神學意志」的「司法官」;在德國的司法自清過程中,被視為難以抹淨的恥辱印記。

戰後的「聯邦德國」,持續地執行全面地「去納粹化」的過程中,「黨國法官」以各種掩飾、隱藏的手段,自我保護,以致司法的「去納粹化」的進程甚為緩慢。

「納粹法官」在黨國時期,是以司法處決「黨國敵人」的「鷹犬」;在戰後,仍然彼此互相掩護;對外,換上另一種高尚的儀態舉止,出現在社會名流的文化活動場合,讓一般人民難以置信,自己曾經與「兇手」握過手或擁抱過。

若非社會上仍有追求歷史正義的有心人,那些「黨國法官」仍將坐享曾經被壓迫的人民所奉養優渥的待遇和尊崇的社會地位。

時間是公平的,有的「恐怖司法官」仍存在民主時代的台灣司法體制中被陸續揭發過去的不堪言行:在法庭上怒吼被告,言語帶有族群歧視和極盡威脅羞辱被告,完全是「黨國法官」的威權心態。這般黨國殘餘是司法自身的恥辱;也自證,裝扮成「德國納粹」的中學生,在台灣不是意外的單一現象。

在自清和「去恐怖司法官化」不完備的情況下,人民若徒然相信司法,豈不是,成為不公不義的幫兇。在「納粹台灣」,人民面對司法,只能看運氣。信任,太浪費自己的善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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