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法庭上」的「不義」》
在「法庭上」看到「正義」的希望!這是「原告」和「被告」的卑微心願。問題是,那裡的「法庭」?
「招供」與「自白」,是「認罪」的前奏;以下的「案例」,正是彰顯典型的以「套招」來完成中國所要「假審判」。目的,當然是證實,"國家政權"的「合法」和「正當」,以及不可被顛覆。違反此一規定的「被告」,將"被認罪":自供和承認,是"國家政權"的「敵人」。
被中國政府以"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起訴的台灣公民「李明哲」,在中國的法庭上答詢時,眼光不太敢離開桌上的螢幕,為自己的人權辯護,恐怕有所疏漏。「李明哲」,每回答二、三句詢問,就出現,自己所說的"惡意攻擊"或"抹黑"「中國共產黨」的預設的「制式回答」。
「被告」,不"自控己罪",「羅馬法」的偉大「法哲學」思想;「拉丁文」的「法律諺語」:"Accusare nemo se debet nisi coram Deo";語義所指:"除了在「神」之前,沒有人必須自己控告自己有罪"。
這場「假審判」,是非常低能的和低級的「馬戲表演」!以"被告"的"自控己罪",讓猩猩、猴子、獅子、老虎、花豹,狗熊,都在「黨國司法」的皮鞭指揮下,各有被指定扮演的「角色」和「台詞」,照著「馬戲表演」劇本的對白演出。
「李明哲」才開口回答幾句話,即已呈現「被迫認罪」是「假審判」的結論。在「法治國家」,被告的自由答辯意志,是由「實證價值」所據以形成的法律的「程序法」和「實體法」給予保障,而這些保障,正是中國所強調的「以法治國」的法律目的所不具備的原則。
反而,「被告」的「李明哲」,透過「假審判」的螢幕上所提示的"自白"字幕,回答流蜴,絲毫不能為自己辯護,而是照著中國的「國家政權」的命令,向法庭外展現中國司法的「黨國意志」:一切的「程序」和「被告」的「自白」,都在這個"國家政權"的掌控中,包括最應該獨立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和核心的審判。
「以法治國」,是使法律成為中國"國家政權"的工具。然而,「依法治國」才是進步的「法治國家」的原則;那也是正義的價值,透過法律自身的實踐,得以有最後的救濟。
「思想是語言的囚徒」;「被告」,在法庭上,被剝奪最後的「自由意志」,甚至主動先放棄質疑"不適格"的相關人等的權利。「李明哲」「被認罪」已「未審先定」。
「羅馬法」的另一項偉大的「法哲學」思想:"Nemo praesumitur malus nisi probetur";語義所指:就是「無罪推定」。在法庭上,「李明哲」「自控己罪」是中國何其荒謬的法律實踐?!
「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對人治專制的"國家政權",任何理想的改革和建議,都是"顛覆國家政權"的「同義詞」,任何以此相關罪名起訴的「被告」,除了「被認罪」外,還必須證明,自己在中國法律上的人權和正義,只是幻想。
在中國之外,看中國「馬戲表演」的「假審判」,總有"特別的"感受:這個"國家政權"的法律實踐,缺乏「法哲學」的基礎,只有「黨國」的意志。
「拉丁文」的「法律諺語」:"Ius summum saepe summa est malitia;語義所指:"最高的法律是最大的不義",何況,法律之上還有「黨國」的意志。
相關文章:
法哲學筆記 -《「綁匪」的「以法治國」》
「招供」與「自白」,是「認罪」的前奏;以下的「案例」,正是彰顯典型的以「套招」來完成中國所要「假審判」。目的,當然是證實,"國家政權"的「合法」和「正當」,以及不可被顛覆。違反此一規定的「被告」,將"被認罪":自供和承認,是"國家政權"的「敵人」。
被中國政府以"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起訴的台灣公民「李明哲」,在中國的法庭上答詢時,眼光不太敢離開桌上的螢幕,為自己的人權辯護,恐怕有所疏漏。「李明哲」,每回答二、三句詢問,就出現,自己所說的"惡意攻擊"或"抹黑"「中國共產黨」的預設的「制式回答」。
「被告」,不"自控己罪",「羅馬法」的偉大「法哲學」思想;「拉丁文」的「法律諺語」:"Accusare nemo se debet nisi coram Deo";語義所指:"除了在「神」之前,沒有人必須自己控告自己有罪"。
這場「假審判」,是非常低能的和低級的「馬戲表演」!以"被告"的"自控己罪",讓猩猩、猴子、獅子、老虎、花豹,狗熊,都在「黨國司法」的皮鞭指揮下,各有被指定扮演的「角色」和「台詞」,照著「馬戲表演」劇本的對白演出。
「李明哲」才開口回答幾句話,即已呈現「被迫認罪」是「假審判」的結論。在「法治國家」,被告的自由答辯意志,是由「實證價值」所據以形成的法律的「程序法」和「實體法」給予保障,而這些保障,正是中國所強調的「以法治國」的法律目的所不具備的原則。
反而,「被告」的「李明哲」,透過「假審判」的螢幕上所提示的"自白"字幕,回答流蜴,絲毫不能為自己辯護,而是照著中國的「國家政權」的命令,向法庭外展現中國司法的「黨國意志」:一切的「程序」和「被告」的「自白」,都在這個"國家政權"的掌控中,包括最應該獨立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和核心的審判。
「以法治國」,是使法律成為中國"國家政權"的工具。然而,「依法治國」才是進步的「法治國家」的原則;那也是正義的價值,透過法律自身的實踐,得以有最後的救濟。
「思想是語言的囚徒」;「被告」,在法庭上,被剝奪最後的「自由意志」,甚至主動先放棄質疑"不適格"的相關人等的權利。「李明哲」「被認罪」已「未審先定」。
「羅馬法」的另一項偉大的「法哲學」思想:"Nemo praesumitur malus nisi probetur";語義所指:就是「無罪推定」。在法庭上,「李明哲」「自控己罪」是中國何其荒謬的法律實踐?!
「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對人治專制的"國家政權",任何理想的改革和建議,都是"顛覆國家政權"的「同義詞」,任何以此相關罪名起訴的「被告」,除了「被認罪」外,還必須證明,自己在中國法律上的人權和正義,只是幻想。
在中國之外,看中國「馬戲表演」的「假審判」,總有"特別的"感受:這個"國家政權"的法律實踐,缺乏「法哲學」的基礎,只有「黨國」的意志。
「拉丁文」的「法律諺語」:"Ius summum saepe summa est malitia;語義所指:"最高的法律是最大的不義",何況,法律之上還有「黨國」的意志。
相關文章:
法哲學筆記 -《「綁匪」的「以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