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抗告棄子》
《抗告》,是法律上訴訟當事人之一方,對訴訟程序上之處置有異議,而依法得向法庭,請求另為處置之主張。
當下,食油偽劣犯眾怒,而使嫌疑人之一的巨賈被羈押。巨賈之訴訟代理人律師,為其委託當事人法律上之權利,而向法庭提出《抗告》程序。
司法案件,外界不宜就進行中之程序有所評論,以尊重法院之獨立審判空間。唯就《抗告》之提出,在嫌疑人之中,有上司與下屬之關係者;在上司提出被羈押之《抗告》時,在《倫理學》上有讓人嘆息之處。
上司與下屬共事,法律上出事了,上司為逃避法律責任而主張對被起訴之不法行為不知情。若其《抗告》成立,那麼,所有的不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將由下屬承擔。
世間事,不公不義而可惡者,在於事成的利益大多歸上司;事敗的責任歸下屬。上司之讓人不恥,在於怯於為自己承擔應負之責任;除非上司自始為不知情的善意者。
實際上,上司為主其事的首謀,乃是管理實務上的常理;否則,何來《棄車保帥》之成語。唯,為犯行而保之帥者,必為懦弱無能之小人。
世間,為上司所棄之下屬,若以為替上司擔責,乃義氣之舉,或可有短利,實為不智又不值啊!當下,在《法治國》原則為《黨國》霸凌時,商人巨賈固可對下屬《棄子》自保。
然而,不義的《黨國》之權力共犯勾結之徒,無論中國或台灣,難道不會也《棄子》,棄無品無行的紅頂奸商巨賈以自保虛名實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