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法官與狗》
「狼心狗肺」,用於形容人,昧著「良心」,無視事實,而就是惡意而為的成語。狼與狗,都是「犬科」的動物,狼有野性,狗有媚性,二者都有獸性。
狼的心和狗的肺,是否善良?或邪惡?都是人的「自由心證」,若駡人邪惡,則所指涉的意思,必然是人的自我想像;出自人是有善良的心肺,可以活得健康自由。因此,隱喻「善意而為」的行事是有「良心」的。
「大陸法系」的「法治國」理想之一,「依法審判」,固然是有法律條文規定的依據;但是,「有罪」或「無罪」的認定,涉及「證據」的效力和範圍;却又授給法官以「自由心證」的納證據和主觀解釋的空間。
原先,法哲學就「法意」所在的本質,「大陸法系」的立法,如此授給「自由心證」的空間,所推導出「結果論」的基礎,是法官必然有「善的意志」,也是一般人所認知的「我心如稱」和「良心為本」。
但是,法官是人,不是神,却不乏有法官自認是神,認知與眾不同,背離一般人的常識與經驗,專斷而為,得出有争議而難有公信力和說服力的判決。司法、司法官和制度,不被社會上的大多數人信任;甚至被認為是「惡端亂源」,也就必然了。
「自由心證」是「良心之敵」,一直在引誘和考驗法官的「判斷力」和對「正義」的信仰,更在檢視「良心」在不在?
「法官與狗」的嘲諷笑話,正是指涉,濫用「自由心證」的法官,被"合理懷疑",有消滅證據的枉法裁判的「惡意」空間;也就是“法官吃香肉”,消滅「狼心狗肺」的狼狗,自己取而代之。
這種潛在的敵意和法律審判的風險,也正是司法必須改革的動力。
狼的心和狗的肺,是否善良?或邪惡?都是人的「自由心證」,若駡人邪惡,則所指涉的意思,必然是人的自我想像;出自人是有善良的心肺,可以活得健康自由。因此,隱喻「善意而為」的行事是有「良心」的。
「大陸法系」的「法治國」理想之一,「依法審判」,固然是有法律條文規定的依據;但是,「有罪」或「無罪」的認定,涉及「證據」的效力和範圍;却又授給法官以「自由心證」的納證據和主觀解釋的空間。
原先,法哲學就「法意」所在的本質,「大陸法系」的立法,如此授給「自由心證」的空間,所推導出「結果論」的基礎,是法官必然有「善的意志」,也是一般人所認知的「我心如稱」和「良心為本」。
但是,法官是人,不是神,却不乏有法官自認是神,認知與眾不同,背離一般人的常識與經驗,專斷而為,得出有争議而難有公信力和說服力的判決。司法、司法官和制度,不被社會上的大多數人信任;甚至被認為是「惡端亂源」,也就必然了。
「自由心證」是「良心之敵」,一直在引誘和考驗法官的「判斷力」和對「正義」的信仰,更在檢視「良心」在不在?
「法官與狗」的嘲諷笑話,正是指涉,濫用「自由心證」的法官,被"合理懷疑",有消滅證據的枉法裁判的「惡意」空間;也就是“法官吃香肉”,消滅「狼心狗肺」的狼狗,自己取而代之。
這種潛在的敵意和法律審判的風險,也正是司法必須改革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