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警犬國家」》
「羅馬法」的偉大法律智慧,以拉丁文的法律成語留傳;「無罪推定」(Nemo praesumitur malus nisi probetur) ,除非有證據,在法律程序的終審確定前,都不可以被任何人推定為犯罪的。
在此項偉大寬容的「法哲學」原則之前,「合理懷疑」,只是任何人心理上的主觀偏見與成見,毫無客觀存在的空間。
「合理懷疑」,最多只是「法律授權」的手段之一,不具有權利保障的正當性,反而侵犯任何人的尊嚴和人權。「合理懷疑」是對「無罪推定」的反動;也違反任何人的尊嚴不可被侵犯的終極人權價值。
在法律檢定的程序中,罪之證成,必須以證據的實質效力來嚴格證明。否則,以「合理懷疑」來執法,隨機而證成有犯罪事實,只能自證,先射箭再畫靶;或先攔查,再找證據的荒謬。若以此行徑,求「法治國家」之實現和保障人權之終極法治價值,終不可得。
「行政權」,包括國家「制式暴力」的執法,是必須被嚴格制衡的和監督的「公權力」。「行政權」的執法部門,無不期望,權力的最長時間和最大空間;於是,動員煽動所屬,操作輿論和民意,以呈現人民望治心切的假象。此為獨裁專制的「人治國家」,常見的卑劣手法。
然而,「行政權」的執法,無論是膨脹或寬鬆地解釋,只是讓「行政權」獨大,侵蝕「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制衡力量,使「暴力本質」的國家機器成為危險的迫害體制。
證諸歷史,「法西斯國家」的政權,就是有奴性深重的人民,自甘逃避自由,寧願被套上枷鎖,沉溺在奴隸的安全牢籠裡,被強權勢力餵養和抽打皮鞭。
近代「納粹德國」的形成,是先有奴性深重的人民,服膺「秩序至上」的有條不紊,期待「英明領袖」帶領,脫離民主的多元分歧和無效率的喧嘩;使國家的權力制衡最終失效,「集體的平庸」走上「集體的邪惡」。
生而自由,但是自甘於不自由的奴性人民,總在為壓迫者的壓迫自己辯護。「合理懷疑」,成為「行政權」的「自動武器」,即可以主觀的偏見與成見,恣意而妄為,任何人都將生活在恐怖之中。自由,始終不缺敵人;享有自由卻反自由,真是人的不可思議!
「合理懷疑」的法律授權空間,在憲法最優位的檢定下,是與憲法中所揭示,保障人權的「無罪推定」的原則牴觸的。「合理懷疑」淪為無良的「行政執法者」,司法警察、檢察官,強化本位的立場;冤案、假案、錯案、虛案,因此層出不窮;國家始終是「人治國家」,以「合理懷疑」而自證是「警察國家」。
國家,被賦予「合理懷疑」的授權,以可任意盤查人民的警察來維持治安,不如養狗比較有效;狗的敏銳嗅覺,比「合理懷疑」可靠。果真如此,「警犬國家」統治人民,舉國同悲;人民可願意聽令於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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