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法律與自由》




「古羅馬帝國」為世界留下了珍貴的法律智慧遺產,迄今影響文明社會的法律原則和價值。這智慧遺產,表現在以「拉丁文」表述的法律成語;歷經時代精神的變異而成為法的準則。

在現代,「依法治國」的法治精神,已經曾遍地成為文明的共識。雖然,世界上仍有許多獨裁專制的國家,或法治落後的國家,徒有法律形式,不論政府或人民,卻是「法的意識」不足;視法為鞏固權力,鎮壓異己的工具。

「法治國家」的立法原則,在於保障人民的自由。國家立法,除另有法律限制,否則,法律限制之外,也就是,法律未規定者,俱屬人民的自由空間;由自律、倫理和道德加以約束。此項對於自由的立法精神,是以最上位的「憲法」將自由納入保護;以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才是例外。

「拉丁文」的法律成語,”Libertas in legibus” ,敘述「自由只存在於法律之中」,正是以上所論述的原則。那麼, 「逍遙法外」,則是一句日常聽聞的負面的法律成語和嘲諷;意指,犯法者未受到法律的制裁,讓守法者有不公平的感嘆和不滿。

雖然,人民的「法的意識」,已被啓蒙至「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是,現實上,何以仍常見犯法者「逍遙法外」?這種困境,就涉及法律的「正義」價值,在法治中的落實程度。「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意即,「我心如稱」。

在「拉丁文」的法律成語中,已有約定成俗的見解:”ludex damnatur ubi nocens absolvitur.” ;就是「法官被譴責於釋放壞人時」。這種民意,可能不是全面的,卻是人民對法律價值的重視,而表現在,對法官的輕視和不滿。

有時候,法治不彰,法律體系內的「法師」,「玩法」到最上位的基本大法「憲法」;屆時,將陷國家為「不正義的國家」。「拉丁文」的法律成語,”Ius summum saepe summa est militia.” ,「最高的法律,經常是最大的不正義」;在有些「行憲國家」,自稱「法冶」,卻昧於不義的惡法,而多行不義。

「惡法亦法」的心態,在「拉丁文」的法律成語中,也早已洞悉「法匠」們會如是說:”Dura lex, sed lex” ;「嚴格的法律,也得遵守」;外加一句”Ita lex scripta est” ;「法律是這樣地寫,就是這樣地規定」。實在讓受到「法劫」的「受難者」挫折不已。

「法哲學」的終極關懷,在於實踐人民、國家和法律的「守恆正義」價值;有個人主觀上的自律,就是信仰”Libertas in legibus”,「法律中有自由;只有法律能保護人的自由」;也有客觀上對法律的期許:”Iustitia erga inferiors est verissima.” ,「實現對弱者的正義,才是真正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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