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敵國」與「義務」》
中國,依然是「前現代」的「黨軍國家」,一廂情願,自取其辱地,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通過其「國家安全法」,越界而意圖規範其指涉,位在中國的東南外海的鄰國台灣的人民,是其「所謂的」「台灣同胞」,有「義務」維護其中國的「主權」與「領土」的「統一」。這是一個愚笨的國家,才能有退化不堪的「立法笑話」,竟成為自我安慰、掩耳盜鈴又「鋸箭式」的「國內法」。
也許,中國意在師法美國國會立法通過的「國內法」,即「台灣關係法」。然「台灣關係法」所規範之對像,是美國政府的行政部門,及其應如何處理與指涉的台灣行政部門的關係;該法僅能規範美國政府各部門為主體的政策作為或不作為,以「間接地」影響台灣行政當局和台灣人民可能享有的權利。
美國的「台灣關係法」,沒有直接指涉美國領域之外的台灣行政當局和台灣人民應該承擔的義務。同屬立法手段,「法意」的細密用心和技巧,彰顯美國的民主價值和法治文明;「依法立法」而不見粗暴之政治野心,對台、美兩國關係之永續發展,立下穩固之基礎。
「俄羅斯聯邦」併吞「烏克蘭」的「克里米亞」半島,和鼓動「烏克蘭」東部領土上的「俄語族裔」,和「親俄」的武裝勢力,發動內戰,以遂其恢復「俄羅斯祖國」的偉大光榮。這是典型的「帝國主義」的領土擴張野心;讓正沉溺於「大國崛起,民族復興」亢奮的中國有了不切實際的「帝國幻影」。
「國家法哲學」在論述國家的主體要素之一,人民與所創設的「公法人」國家的「法律關係」時,主要在於「實體法制」上的「權利」與「義務」的正當合理。另有精神上,建立在土地認同,所形成的價值認同、文化認同和制度認同;也就是沒有認同,就沒有國家的存在。
國家,是土地上的人民,以共同的生活經驗,和價值信仰形成以符號表彰的「共同體」。當中國在其「國家安全法」中侈言「所謂的」「義務」時,正是自曝其短。中國,在其「黨軍國家」的專政權力治理下的人民,可曾充分地享有普世信仰的權利?至少,「中國憲法」所表彰的,人民應有的憲法權利?
國家與人民的法律關係,是「對稱守恆」的;先有「權利」,才有「義務」;也就是,國家是以人民的意志和認同,在自己的土地上成立出現的。客觀形勢的發展,不因主觀意志而轉移;中國以其國家意志,單方面制定「國內法」,欲規範治權領土外的外國人,妄圖強求所謂的法律「義務」;反而因為中國自己的「政治立法」,而彰顯中國從未擁有台灣主權的法律基礎。
現實上,台灣人已經擁有必要的國家構成要件,已有自己的主權國家主體;剩下的工程,就是充分意義的完善化和正常化的建構工程;那是國民意志和時間的更進一步的選擇。台灣人的祖國就是台灣;真實的權利與義務,就是立足安身發展土地上的「此在」(Dasein)。
中國,在其「國家安全法」載明的,涉及治權領域外,指涉的台灣人民為所謂的「台灣同胞」的義務,是其一貫的,自建國以來的「帝國主義」的「領土野心」;這是世界上「法治國」立法史上的荒謬笑話和醜事。中國的立法距離走上法治文明和進步,仍然遙遠。
1935年,「納粹德國」通過「紐倫堡法案」(Nürnberger Gesetze, 1935),以「國內法」實施「保護德國血統和德國榮譽法」;訂定「反猶指導」,包括惡名昭彰的「種族淨化」和「血統排序」的歧視德國國內「猶太人」的政策;要求「帝國人民」,有貫徹「種族淨化」的義務。隨著對外侵略,更在「第三帝國」佔領的「新疆」,也實施此項「惡法」。
這項「惡法」,是貫徹「帝國元首」「阿道夫.希特勒」和「納粹黨」的擴張意志。有了國會的配合,後來的數年內,「帝國元首」在地圖上陸續劃出領土野心所妄想的「千年帝國」的生存空間;再以正規建制的「帝國國防軍」(Die deutsche Wehrmacht)和「第二武裝」力量,即「納粹黨」的「武裝黨衛軍」(Waffen -SS),接踵而至地協同出征侵略鄰國,掠奪財貨資源;更罪惡者,以「國家之名」大肆迫害屠殺異民族。
文明的進程,總是顛跛前進的;歷史的足跡,也始終走不出野心權力者的侵略幻想和民族主義的亢奮。這是文明國家的人民在實施民主共和制度時,應該警惕的內憂外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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