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法官不語》

權力,不同於權利;前者是一種委任託付的支配關係。法官有個人的言論權利,但是,法官有審理個案,作出判決的權力;或大法官有解釋法的通案原則,捍衛憲法優位順序下法律的應然與實然的權力;所作的判決和訴之解釋,有支配秩序和方向的效力。

在訴之外,法官不應再有個人意見,以建立法律的客觀和可信。法治國家堅定遵守法官不語的原則,在於法官的心證表述和法律專業見解意見,都已呈現在所審個案的訴之判決書中;或大法官的協同與不同的意見書中。

法官是人,不是神;在實踐法律的理性價值時,必須堅持捍衛"法格"。若訴外再多言,徒增干擾,若再因有司法系統之行政職位的身份,則等同以行政干涉司法,破壞權力分立和權力制衡的原則。

法院系統最忌諱上級法院的行政長官以行政指導審判,破壞獨立審判和依法審判的法治國家原則。堅持人格與捍衛法格,是法律人的基本義務;法官是為是非找到通往正義的方向。

德文字義,法官以Richter/Richterin表述其本意,正是對方向(Richtung)的選擇;法格的本質在實踐正義,此為法官的任務,何况是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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