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謊言與善惡》
謊言是人類社會活動中常見的觸媒;有傷害也有保護的功能。
《拉丁文》的法律諺語:"pia fraus",指的是"善意的欺騙";也就是,欺騙是為了實現善的目標。在此,善是一項可爭議和待檢驗的價值。
何謂善?善有普遍適用的意義嗎?"救亡圖存"是善嗎?為愛更多的公益而反對自己的國家,是善嗎?一般常見的内心掙扎是"大義"和"小義",或者"大我"和"小我"之分。
或者,人群結社,以"團結"要求成員,"犧牲小我,以成全大我";因此,個人不宜有異議,應接受團體的多數決定,以對外展現團結。在掙扎之中,被要求成全大目標的人,內心必然有難以坦然接受的委屈。
如何説服?真誠的對話或是以似真似假的話語,讓對方接受?另一句《拉丁文》的法律諺語:"Cui bono?Is fecit,cui prodest.";也就是,"對誰有利益?得益者作惡"。
《古羅馬》的法律文明,呈現人性的掙扎和智慧的沉澱,表現在法律諺語中。在法律實務中,同樣的行為,以不同的"動詞"表述,其中必有摻入謊言,就是"得益者作惡",不能公諸於陽光下。
政黨想要換《總統候選人》的提名行為,當然可以在法律程序完成後,予以合法地"撤銷";若竟然捨此不為,而以"廢止"表述;則其中必有"得益者作惡"的謊言。
以謊言遮掩"惡意",却又被以另一個謊言,表述為"善意的欺騙",實在是偽善至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