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所為何來?》
歷史、法律與命運,讓台灣與中國有各自的歷史發展。經濟的密切交流,或許讓有心者以為可以推進台灣進入中國的「大一統」場域。實際的發展,從哲學的理性去理解,這是一廂情願的中國歷史觀。
台灣與中國,雙方的有心者意圖以經濟合作為基礎,推進和平的整合工程,玩弄各種符號標籤;以我的「法哲學」理解,都只是「政治口號」,也是為「政治併吞」敲鑼打鼓。
中國新一代的領導人,雖然上任時,高舉「以法治國」的旗幟;實際上,成長背景都在「文革」後期,也是「無法無天」的時代;「法的意識」是不足的。
證之上任後,在許多國內外的作為上,以「中國夢」概之,充斥假、大、空與虛;對台灣「政治併吞」,自知缺乏任何「國際法」和「國內法」的依據;所能呈現在對台灣的政治作為,不見法律,只見政治口號;充滿謀略算計。
當併吞的動機昭然,所有的後續動作,都是枉然的。笨的領導人,就會碰到更笨的隊友;台灣的「總統」,多年來朝思暮想,盼與君一會;於是自動加入,成了「中國隊」中更笨的隊友;聚在一起玩無用的政治口號。台灣與中國,沒有共同的「法律基礎」,就無從建構共同的「大一統」場域。
東西德,兩個國家,在1990年的「德國統一」,是先找出雙方所認同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西德」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再由「東德」舉行「公民投票」,同意取消「東德」,即「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的國體;再依據歷史上的「邦主體」傳承,成為「德東五邦」,在國體的「法人人格」消滅前,由大選勝出的「東德總理」與「西德總理」簽署「德國統一合約」。
隨後,「德東五邦」擇日同時加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為共有「十六邦」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再依據「基本法」,舉行全德國的大選;共組新德國的國會,代表統一後的民意。
這項過程,完全遵循「歐陸」「大陸法系」的法律文明的精神,實踐「法的程序」;若有政治上的意義,就是以法律呈現多數人民的意志,保障異議者的權利空間。在過程中,未見各主要領導人的「個人算計」;這是文明與法治精神的實踐。
當年,我在德國大學的「法哲學的文明起源」的「研討課」上,曾提出相關專業的口頭報告。其中,我曾引用「拉丁文」法律成語:"Nemo dat quod non habet";「漢文」的意思,就是:"沒有人可以給別人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用在國際政治上,國家的領導人要戒慎恐懼,依法而行,不可像見到夢中情人而昏頭,只顧胡言亂語,買空賣空;損人不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