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仲裁」與「實佔不理」》
世事多爭議,為利益也為尊嚴;國際上,各國交往,以「實力」為原則;卻常見恃強凌弱,空談和平理想。人類信仰宗教,期待「聖界」降臨平安幸福,卻是各宗教的衝突難解,反而如「古羅馬」的哲人和詩人「盧克萊修」(Lucretius) 在詩句中所嘲諷的難堪:"從虛無中只能創造虛無"(Nil posse creari de nilo) ;甚至,再加上一句「同情語」:"人的內心,多可憐!多盲目!"(O miseras hominum mentes, o pectora caeca! )。
以上,有感於世事怪異,乃是世道不靖,原以為「佛教文化」與「儒家文明」,崇尚止爭的東亞地區,竟然隨著「東歐」、「中東」和「中亞」的動亂之後,也為了海權之控制,而對東海上和南海上的各個島礁的歸屬,發生主權的爭議;甚至大國戰艦巡航,耀武揚威,互不相讓。這是「世俗」事件的爭端,涉及國家的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各相關國家,只剩宣傳機器,各說各話,口誅筆伐而已。
菲律賓,對於「南海島礁」的爭執對象,是「大國崛起」,急於擴張海權的中國。菲律賓,已向位在「荷蘭海牙」的「國際仲裁法院」提請,所主張擁有的相關「南海島礁歸屬案」的「仲裁」。「國際仲裁法院」,也同意受理和表示有權審理此案。
「仲裁」,有用嗎?「國際仲裁法院」的審理和仲裁結果,可分為「法律意義」和「政治意義」二方面的宣示;卻缺乏可行的效果。國際上有爭議之各「造端」,主要是國家。「仲裁」,必須各「造端」均同意將爭議之「客體」,即本案,授權「國際仲裁法院」調解,以取代走上「國際法庭」訴訟和審判的漫長程序。
對於「南海島礁歸屬案」,中國已立於「實力先佔」的地位,自始不承認有歸屬的爭議;當然可不理其他權利爭議「造端」的各類選項作為。此種情形,正如同韓國已「實佔」東海(日本海)上,日本和韓國,互爭所有的「獨島」(竹島) ;也正如同日本已「實佔」東海上,台灣、中國和日本,互爭所有的「尖閣諸島」(釣魚臺列嶼) 。
在「實佔不理」的優勢原則上,唯有以各種實力鞏固所佔有的事實;不予理會其他各「造端」的反制作為和主張。菲律賓,對於「南海島礁」,提請「國際仲裁法院」的審理和仲裁,在「法律意義」上,已是本案的和平路徑的極限;改變不了「實佔不理」的原則;也沒有國際法上,對中國行使「司法權」的空間。
為何作此解釋?這乃是有「法哲學」的見解可供依據的:在「拉丁文」法律成語中有用於「平息紛爭」的「法的智慧」,源於「羅馬法的基本原則」:"在可疑的情況下,最好是保持原有所有者的權利"(in dubio mitius)。這是「仲裁」無用,而必然回到以實力表現「實佔不理」的「政治意義」。
當有的國家已經採用「實佔不理」的立場,在國際法上,「古羅馬法」的「拉丁文」有一句成語:"Par in parem non habet iurisdicitionem";也就是,"在平等者之間,不存在司法權"。意指,各個國家的實力即使不同,但是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在國際法庭上,國家之間不能行使司法權;只能到「聯合國」比政治實力,作成政治決議。
但是,「聯合國」的決議,更是無用。「北韓」,曾經對「聯合國」制裁的決議案,予以理會嗎?答案是「沒有」。「聯合國」,也莫可奈何,只能再給予制裁,直到「聯合國」自己受不了。
以上,有感於世事怪異,乃是世道不靖,原以為「佛教文化」與「儒家文明」,崇尚止爭的東亞地區,竟然隨著「東歐」、「中東」和「中亞」的動亂之後,也為了海權之控制,而對東海上和南海上的各個島礁的歸屬,發生主權的爭議;甚至大國戰艦巡航,耀武揚威,互不相讓。這是「世俗」事件的爭端,涉及國家的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各相關國家,只剩宣傳機器,各說各話,口誅筆伐而已。
菲律賓,對於「南海島礁」的爭執對象,是「大國崛起」,急於擴張海權的中國。菲律賓,已向位在「荷蘭海牙」的「國際仲裁法院」提請,所主張擁有的相關「南海島礁歸屬案」的「仲裁」。「國際仲裁法院」,也同意受理和表示有權審理此案。
「仲裁」,有用嗎?「國際仲裁法院」的審理和仲裁結果,可分為「法律意義」和「政治意義」二方面的宣示;卻缺乏可行的效果。國際上有爭議之各「造端」,主要是國家。「仲裁」,必須各「造端」均同意將爭議之「客體」,即本案,授權「國際仲裁法院」調解,以取代走上「國際法庭」訴訟和審判的漫長程序。
對於「南海島礁歸屬案」,中國已立於「實力先佔」的地位,自始不承認有歸屬的爭議;當然可不理其他權利爭議「造端」的各類選項作為。此種情形,正如同韓國已「實佔」東海(日本海)上,日本和韓國,互爭所有的「獨島」(竹島) ;也正如同日本已「實佔」東海上,台灣、中國和日本,互爭所有的「尖閣諸島」(釣魚臺列嶼) 。
在「實佔不理」的優勢原則上,唯有以各種實力鞏固所佔有的事實;不予理會其他各「造端」的反制作為和主張。菲律賓,對於「南海島礁」,提請「國際仲裁法院」的審理和仲裁,在「法律意義」上,已是本案的和平路徑的極限;改變不了「實佔不理」的原則;也沒有國際法上,對中國行使「司法權」的空間。
為何作此解釋?這乃是有「法哲學」的見解可供依據的:在「拉丁文」法律成語中有用於「平息紛爭」的「法的智慧」,源於「羅馬法的基本原則」:"在可疑的情況下,最好是保持原有所有者的權利"(in dubio mitius)。這是「仲裁」無用,而必然回到以實力表現「實佔不理」的「政治意義」。
當有的國家已經採用「實佔不理」的立場,在國際法上,「古羅馬法」的「拉丁文」有一句成語:"Par in parem non habet iurisdicitionem";也就是,"在平等者之間,不存在司法權"。意指,各個國家的實力即使不同,但是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在國際法庭上,國家之間不能行使司法權;只能到「聯合國」比政治實力,作成政治決議。
但是,「聯合國」的決議,更是無用。「北韓」,曾經對「聯合國」制裁的決議案,予以理會嗎?答案是「沒有」。「聯合國」,也莫可奈何,只能再給予制裁,直到「聯合國」自己受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