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筆記 -《無罪推定?》

造法,在「大陸法系」的法治國,是國會的權責。無罪推定是刑法上,超越罪刑法定的基礎。"任何人,在法律之前,除非有確定的證據,被證明有罪;否則是被預設為無罪的(Nemo praesumitur malus nisi probetur)"。

無罪推定的原則,固然是法官辦案的預設基礎,却常被法官偷天換日,濫用自由心證而出現法官造法,僭越國會的立法權責。

「大陸法系」的法治國原則之一,是法官依法審判;所依之法,只能出自國會的依法所立之法。

「毒油事件」的被告,被承審法官以無罪推定原則作掩護,濫行擴充解釋既有的可以輕易將被告定罪的法律條件,而推定出被告得以無罪的空間;這又僭越了「大法官」解釋法律秩序的權責。

既然在「大陸法系」已限制「法官造法」,則承審「毒油案」的法官,自行越權造法,這是破壞「大陸法系」所強調的法律秩序和可預期的穩定原則。

「毒油事件」的被告,被「初級法院」判以無罪,若能始終如此地僥倖到三審無罪定讞,則將證明法律無用;對廣大善良的人民行不公不義者正是法律。

顯然地,罪惡出自法官,自命為神而專斷獨行,濫用無罪推定,反而引來社會質疑而推定法官有犯罪,縱放被告的不法行為。

不過,「無罪推定」是普遍適用的偉大原則;除非找到法官有罪的確切證據,否則,飽受質疑的法官,仍然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審判自命為神的法官者,是人的良心與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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